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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威胁要跳楼对方仍离去 日照一女子自杀同居男子担责任 发表于 2006-10-15 16:58:56
楼主
记者 高园  通讯员 张宝华 吕咏梅 
 
  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,作为有妇之夫,王某与叶某非法同居,其行为违反了传统道德,应受到社会谴责;因此判其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。
  本报济南10月13日讯 女儿与有妇之夫同居,一晚因对方执意离开而跳楼自杀。父母认为同居者没尽到安抚责任,将同居者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失。近日,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奇特的人身伤害赔偿案,判决同居者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
  2003年6月,尚不满18周岁的叶某与长其十岁的有妇之夫王某非法同居。一天晚上,叶某要求王某留下过夜,王某执意离开后,叶某就跳楼自杀了。叶某的父母认为,王某是有配偶之人,本身就有过错。在明知女儿醉酒,执意离去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,却没对女儿好好安抚。据此要求王某赔偿女儿死亡所造成总损失的30%。
  王某辩称,出事时叶某已是成年人,且经公安部门认定,叶某是意外死亡,与自己无关,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
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是有妇之夫,而与叶某非法同居,其行为违反了传统道德,应受到社会谴责。事发当晚,叶某声称“若王某走就跳楼去死”,且已实际做出准备跳楼的行为,王某仍在没有做好叶某思想工作、且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,强行离开叶某住处,致使叶某跳楼身亡。王某具有过错,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。
  法院最后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,酌定由其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即2.2万元,驳回了叶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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